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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章程解释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24-03-11    浏览次数: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为科学、规范、严格、顺利地执行学校章程,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事业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章程解释是指章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章程文本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异议的内容所作的分析、说明活动。

第二条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共产党荆楚理工学院委员会。具体解释授权学校章程委员会组织实施。荆楚理工学院章程委员会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工部(处)、团委等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章程解释的受理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三条发起《荆楚理工学院章程》解释的主体是学校的内设机构、师生员工及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需要章程解释的内容包括:

(一)发起章程解释的主体对章程文本表述的理解产生歧义;

(二)教育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有关本校的涉及章程执行出现的申诉或行政复议请求,需要依据章程的表述作说明及判断;

(三)司法部门受理的起诉学校的行政申诉案件,在陈述、答辩中涉及的章程条款;

(四)其他需要作出章程解释的内容。

第五条发起章程解释的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章程解释申请。申请需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的目的和内容;

(二)发生疑义的性质、经过、分歧所涉及的《荆楚理工学院章程》条文;

(三)申请主体对争议焦点所持意见;

(四)申请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在收到解释申请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请学校章程委员会审查是否接受申请。

第七条 学校章程委员会在接到章程解释申请后,推选3名成员对章程解释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八条 对经学校章程委员会审查后确认驳回申请的,发展规划处应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告知章程解释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经学校章程委员会审查后确认应做出必要解释的,在审查结束之日起3个法定工作日内,启动章程解释工作。

第十条 学校章程委员会一般委派5名成员,本着忠实于章程文本意旨和意图、恰当给予价值判断、兼顾章程稳定性与妥当性、充分说理论证的原则,综合运用文义、体系、历史和目的解释方法,负责章程解释申请所提出的有关问题的研究和解释工作,拟定解释草案,提交章程委员会审议、表决。章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学校章程委员会公开投票,超过全体成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章程解释草案的表决程序应自草案开始拟订之日起21日内履行完毕。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将经学校章程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章程解释草案表决稿并附具解释理由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章程解释最终稿。

第十二条章程解释最终稿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在学校官网发布公告,并通知章程解释申请主体。

第十三条经公告的《荆楚理工学院章程》解释文本,具有与《荆楚理工学院章程》同等效力。解释文本由发展规划处留存归档,并作为修订《荆楚理工学院章程》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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